醫事行政部門

非本國籍人士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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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低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人士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自符合下列投保資格之日起加保:

1.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雇者之日起加保。

2.非受雇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 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達30日,其實際居住時間扣除出鏡日期後,倂記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

3.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但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出生,可選擇投保居留滿6個月或自106年12月1日起投保。

4.配合「外國專業之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年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