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目標: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提供及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
二、實施內容:
1.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
2.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三、辦理單位:衛生福利部
四、救助對象: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
5.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困境者。
6.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7.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實施步驟:
1.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村(里)長、村(里)幹事、便利商店、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相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村(里)辦公處
(二)公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